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5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 李瑞倉 、 李滿治 、 王儷娟 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