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40號上訴人 紀清輝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被上訴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