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

聲請人 趙芬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0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6ND157119

1

10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93281

1

100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220607

1

135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740262

1

123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161977

1

203

00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85400

1

156

00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665650

1

206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