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

原告 謝佳玲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儲開怡

陳宥霖

曹致軒

邱怡臻

許勝雄

余泰源

溫國賓

朱虹曇

呂佳樺

陳竑宇 (原名 陳柏江

謝尚亨

周明貞

葉恩莎

梁忠誠

許宜如

陳碧姬

陳奕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黃怡聞 律師

被告 杜瑞雲

徐麗虹

吳筱涵

張瑋珊

蔡葶樺

尤聖儒

石宸綾

陳世筠

黃國駿

陳偉平

許志民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許勝雄等人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許勝雄等人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 吳定原 部分業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此部分既已撤回起訴,訴訟關係已消滅、本院自無從為自行審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楊世賢

法官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兆欣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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