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
原告 謝佳玲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告 儲開軒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黃怡聞 律師
被告 杜瑞雲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許勝雄等人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許勝雄等人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 吳定原 部分業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此部分既已撤回起訴,訴訟關係已消滅、本院自無從為自行審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楊世賢
法官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兆欣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