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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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騉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解騉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13日確定,112年5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吸食器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整體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5月13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70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至112年5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082號鑑驗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39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基此,由於該玻璃球吸食器1組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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