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38號原告 王思予 被告 劉于瑛
邱蘭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