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屹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2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蕭屹立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案件,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4支(總毛重40.71公克),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4支(總毛重40.71公克)經送驗鑑定認其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上開扣案物品現扣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贓證物庫(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47號)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運輸工具)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毒品照片、緝案照片、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47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426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545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卷第15至21、27、69至73、99頁),又被告本案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4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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