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豐麟(原名江豐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豐麟(原名江豐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7月8日確定,112年7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98公克,詳毒偵卷第41頁之110年度安保字第534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7月8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32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至112年7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9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534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012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為憑,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