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啟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655元,依新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 賴啓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交通事故資料上載有異,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有,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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