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0號
異議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楊嵎琇 、 蔡伸蔚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80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須符合得提出異議之例外規定,異議始為合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第4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80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出異議,而該補費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亦無從依同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