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承浩
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 律師
被告 黃俊豪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858號、112年度偵字第15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下午參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使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人往返奔波勞費,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 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