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乙○○
丙○○
兼法定代理
人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人,被告丁○○則為其監護人。本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20號裁定固曾駁回原告為被告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請求,惟經本院審酌後,認被告丁○○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仍與被告丙○○有利害衝突,不得於本件訴訟為其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依職權為被告丙○○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為保障被告丙○○之訴訟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得為被告丙○○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如逾期未陳報,由本院逕依臺中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之會員名冊選任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