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乙○○

丙○○

兼法定代理

人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人,被告丁○○則為其監護人。本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20號裁定固曾駁回原告為被告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請求,惟經本院審酌後,認被告丁○○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仍與被告丙○○有利害衝突,不得於本件訴訟為其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依職權為被告丙○○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為保障被告丙○○之訴訟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得為被告丙○○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如逾期未陳報,由本院逕依臺中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之會員名冊選任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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