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號

聲請人 李昱陞

李彗僑

李映秀

相對人 王春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李慧僑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彗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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