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金柱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事實及理由欄㈡⒋⑵第4行及第6行中關於「原審」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