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7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薪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80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代表人 龍冠中 (旅長)住同上被告 溫言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以外之自然人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薪資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惟被告住所地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屬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