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馬紹爾 群島商BMaxCorporation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足上訴費用,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月25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