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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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78號
被   告  李鴻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5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鴻昌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而犯本案竊盜
罪行,固應予非難,惟衡及被害人 郭永豐 已具領該失竊之芋
頭2顆(價值新臺幣160元),所幸未致重大損害,此贓物認
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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