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15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更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關於駁回甲○○之聲請部分撤銷。
理由本件原決定以聲請覆議人甲○○因叛亂案件,於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確定前受覊押請求賠償部分,已逾請求期限,而予駁回,固非無見。惟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覊押,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第二項規定,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上開規定,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如有受覊押情形,自仍得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未適用上開規定,而以聲請覆議人請求賠償已逾聲請期限,予以駁回,尚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決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當之決定,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