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訴人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 和吞那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訴人乙○○○○○律師事務所兼右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詳附件)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及自訴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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