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陳上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銘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原
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