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優利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被告優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此裁定。中華民國1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