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79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告威雲行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森池 人被告 王吳瑞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威雲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威雲行公司)於民國98年8月25日邀被告王森池、王吳瑞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8月28日起至101年8月28日止,利息依郵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6.375%機動計息(起訴時年息為7.75%),於借用後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01年3月28日起即未繳納應繳本息,尚欠本金306,260元。㈡被告威雲行公司於100年4月15日邀被告王森池、王吳瑞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19日起至
103年4月19日止,利息依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1.80
1%計息(起訴時年息為6.625%),於借用後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繳款自101年3月19日起即未繳納應繳本息,尚欠本金1,431,347元。雙方並約定若有未依約按期繳款者,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可即時請求償還所欠借款,及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被告尚積欠本金共計1,737,607元及如附表所示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請求利率釋明暨郵局儲金、本行牌告利率表、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往來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威雲行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王森池、王吳瑞紋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8,22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合計1,737,607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新台幣)││││├──┼──────┼───────┼──────┼────────────────┤│1│306,260元│自101年3月28│年息7.75%│自10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431,347元│自101年3月19│年息6.625%│自10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日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