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蔡雅惠 被告 黃文櫻 (原名: 黃雯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