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