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助相對人乙○○住
身兼代理人甲○○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原審送達郵費│參佰捌拾肆元│已扣除退郵參佰參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共計│柒仟捌佰零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