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楊玉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主榮
彭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游育倫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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