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武松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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