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1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英 (原名江 劉春英 、劉春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1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英 (原名江 劉春英 、劉春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