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75號

原告 陳春蘭 住○○市○區○○○○街000○0號0樓0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峰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