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級及第第二級毒品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2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於97年5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於97年4月24日裁定應自同年5月5日起延羈押2月,嗣於同年6月17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前,裁定應自同年7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迄97年9月4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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