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成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上海環保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游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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