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榮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榮聰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其嫌疑重大,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
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向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榮聰因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然若以限制住居,則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