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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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訴字第3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秉欽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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