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明福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1年12月29日81府教社字第20105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1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93年4月6日因財產總額及董事變更等事項變更登記(93證他字第61號登記簿第6冊、第1頁第286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遵照高雄縣政府94年3月2日以府教社字第0940041912號函示,提請94年第5屆第1次董事會於94年3月16日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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