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小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69號
原   告  馮友婷
被   告  馮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
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
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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