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潘進順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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