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家榮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95年度執緝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家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家榮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21036
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周家榮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亦經本院93年度桃簡字第5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12月16日92年度刑保字第9210360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早於92年12月11日經強制遷出至台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所在地之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路○○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復依其於92年12月15日警詢中陳報之住所台北縣土城市○○街16鄰學成路91巷3號11樓、居所桃園縣八德市茄苳里大圳頂1鄰3號為送達,被告仍未到案執行,聲請人核發拘票交由轄區員警拘提結果,亦未能拘提到案,嗣經聲請人依法發佈通緝在案,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企圖逃避執行而隱匿其住居所之舉,已昭然若揭;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