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朴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移送人   蔡政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1月23日嘉布警偵字第1050015699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蔡政良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政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11月19日22時55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里村0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因聽聞其女遭被害人 張勝凱 辱罵,一時氣憤
,以腳踹踢被害人張勝凱之腿部1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張勝凱之證言。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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