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朝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朝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銷燬。扣案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73公克│
│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61公克│
│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39公克│
│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85公克│
│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34公克│
│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25公克│
│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42公克│
│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24公克│
│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72公克│
│10│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472公克│
│1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34公克│
│1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9337公克│
│13│吸食器│1組││
│14│刮勺│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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