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魏國致
       曹肇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曉薰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捌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並補正再審原告曹肇宜之簽名,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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