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魏國致
曹肇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曉薰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捌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並補正再審原告曹肇宜之簽名,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