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鄒福珍
訴訟代理人  李奕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桂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
  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120萬元【計算式:每月租
  金1萬元×12月÷10%=120萬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0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
  。另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遷讓房屋止,按月賠償1萬元部
  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0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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