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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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灯寶
       馬明豪
被   告  呂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
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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