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訴訟參加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 告 莊惠景
莊美雪
蕭筱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