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金地
吳麗貞共同選任辯護人林伸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金地、吳麗貞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曾金地、吳麗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認被告曾金地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被告吳麗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自100年7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曾金地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吳麗貞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認定,被告曾金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被告吳麗貞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行明確,而該2罪均為最低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益增被告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當事人提起上訴後之第二審法院審理或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而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蘇雅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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