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9月14日至98年9月15日間之某│98年2月23日│││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50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860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9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860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4日│99年3月15日│└────┴────┴────────────────┴────────────────┘┌─────────┬────────────────┬────────────────┐│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6月12日│98年7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附註│2.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