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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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另聲請書雖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認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2月6日」,惟因該2案件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此有該案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判決1份在卷可參,是該2案於二審判決之日即108年11月29日即告確定,從而,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如附表編號1、2所示,先予敘明。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附於109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案卷中),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再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7
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0
8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附表編號3至
4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迭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5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所示宣告刑及編號1至2、編號3至4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5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之時間間隔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8年2月14日│臺灣橋頭地│108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8年11月29日│應執行有期徒│││毒品│,如易科罰金││方法院108││院高雄分院││刑6月││││,以新臺幣1,││年度審訴字││108年度上││││││000元折算1日││第677號││訴字第1378││││││││││號判決│││├─┼─────┼──────┼───────┼─────┼───────┼─────┼───────┤││2│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8年4月13日│同上│108年9月30日│同上│108年11月29日││││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月│108年2月14日│同上│108年9月30日│最高法院10│109年2月6日│應執行有期徒│││毒品│││││9年度台上││刑1年2月││││││││字第716號││││││││││判決│││├─┼─────┼──────┼───────┼─────┼───────┼─────┼───────┤││4│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月│108年4月14日│同上│108年9月30日│同上│109年2月6日││││毒品││(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13日││││││││││)││││││├─┼─────┼──────┼───────┼─────┼───────┼─────┼───────┼──────┤│5│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月│108年5月7日│臺灣橋頭地│108年12月5日│臺灣橋頭地│109年2月12日││││毒品│││方法院108││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第824號││第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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