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6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甫軒
選任辯護人李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甫軒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