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告 林辰翰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被告 曾國訓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翁碧玲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