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許金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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