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許金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