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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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黃曉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再金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
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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